(32)深圳中院|产品型号TEF6621T为知名商品,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核心观点
1、四原审原告的型号为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一审(福田法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标。理由:(1)从证据来看,四原审原告自2009年起开始生产、销售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并通过其自身和经销商在国内进行销售,销售时间较长;百度搜索结果显示该芯片销售商分布于全国各地,销售区域覆盖较广。(2)四原审原告提交的多篇国内专业论文均对该款产品进行了推荐性介绍,这反映了该款产品在国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内具有一定知名度。(3)四原审原告之一恩智浦2013年在全球汽车半导体市场销售收入排名第五,在中国车用半导体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且恩智浦或NXP品牌在国内半导体领域荣获了多项荣誉和奖项,而且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是将“NXP”商标与型号“TEF6621T”共同使用在该商品上,因此,恩智浦或NXP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可以进一步证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四原审原告的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二审(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2、四原审原告的产品型号TEF6621T是否具有特有性?
一审(福田法院):具有特有性。理由: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号常常被企业用来区分自己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具有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但是,如果某个企业产品型号或型号的组成部分并非国家或行业通用,且经过企业的长期使用,具有了显著性,对相关公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在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TEF6621T”是否具有特有性。但是,四原审原告主张的“TEF”、“TEF66**”产品型号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审(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3、三原审被告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福田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三原审被告辩称其向用户销售产品时明确告知其不提供NXP的芯片,而是销售自己生产的自有芯片。但是,商品的混淆不仅包括售中混淆,还包括售后混淆。经营者负有在其商品来源的标示性文字上与他人产品相区别,避免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义务。即使三原审被告在销售时已告知购买者其销售的并非恩智浦的产品,但三原审被告在其产品本体及外包装上均未使用任何标示商品来源的任何信息,而仅是单独使用了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TEF6621T”完全相同的名称,这种使用方式极有可能造成之后流通环节和售后的混淆。因此,晶源公司(生产者)主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名称,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晶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可能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仍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合议庭:丘庆均、江剑军、潘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6-C地块A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广虎,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6-C地块。
法定代表人:高耿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泰然工业区210栋厂房2D-2。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NXPSemiconductorsN.V.)。
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60号。
代表人:JohnSchmitz,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暨知识产权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NXP股份有限公司(NXPB.V.),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60号。
代表人:JohnSchmitz,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暨知识产权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NXPSemiconductorsNetherlandsB.V.)。
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60号。
代表人:GuidoDierick,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原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郑力,中国区总裁。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智浦中国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网站刊登的“无线与集成电路行业工作组”的说明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一审仍予采信,审理程序错误。
二、一审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TEF、TEF66**、TEF6621T构成汽车音频/收音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未查明或查明事实错误。
1.百度仅是一种网络检索工具,不具确保法律事实的功能,一审以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的销售信息作为查明事实属于事实不清。
2.一审认定的网络上论文仅有几篇,而且这些论文的作者大多只针对各种产品进行研究,既不代表音频/收音集成电路芯片行业,更不代表汽车音频/收音集成电路芯片产品行业。一审以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的论文认定被上诉人产品知名,属查明事实不清。
3.被上诉人提交的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strategyanalytics公司的市场份额报告属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一审关于被上诉人的TEF6621T芯片构成知名商品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依据。
1.百度搜索销售信息不能证明TEF6621T芯片在北京、深圳、广州、汕头等地区存在实际销售,更不能依此推断涉案产品在全国均有销售。仅有广州周立功单片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TEF6621T的销售区域覆盖较广。
2.一审对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均未查明。
3.缺少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4.将恩智浦和NXP品牌所获得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以及其在车用半导体市场份额作为证明涉案产品的商誉、知名度的依据,缺乏依据。
四、认定“TEF6621T”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错误,证据不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有性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1.《集成电路型号速查手册》是个人的著作,不是权威机构制定的集成电路型号命名标准,其阐述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
2.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一个全球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的一个民间品牌保护协会组织,是付费会员制,被上诉人是其付费的会员。该网络上的说明仅是被上诉人自己的组织为其提供特殊帮助的行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声明也是该协会下属的“无线与集成电路行业工作组”发布的一个说明。上诉人提供了盖有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盖章并经公证的关于“TEF”以及“TEF6621T”属于行业通用名称的证明,此两协会分别是全国性行业组织和地方性的半导体专业社会团体。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关于所谓的行业协会的公告等均只有网络上的公告,此网络上公告的真实性未经证实。上诉人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上诉人。
3.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TEF”作为芯片的型号/名称除了被上诉人在使用外,还包括ST公司(即意法半导体公司)、以及TRACOPOWER公司在使用,根据法释[2007]2号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TEF”、“6621T”不能认定为特有名称。
五、一审关于上诉人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
1.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产品的外观标记来看,被上诉人的产品上明显标有“NXP”商标,上诉人的产品上无“NXP”标记,本领域的相关购买人在明知“NXP”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不可能仅依据型号而误认。
2.从包装盒来看,双方均标明集成电路产品名称,被上诉人将“NXP”明显标识在外包装上,而上诉人采用中性包装,可明显区分。
3.从销售对象来看,涉案产品的销售对象系专业用户,不是普通个体消费者,这种专业用户知晓、清楚各种芯片的功用,即使使用相同的型号也由于其功用不同,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否造成混淆而导致误认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依据,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一审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产品具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辩称:
一、商务部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证明函产生时间系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第二次开庭之前,属于应当接受的新证据,一审判决采信符合证据规则。
二、关于百度搜索结果,1495号公证书证明搜索“TEF6621T”关键词时,前两页的搜索页面结果都唯一指向恩智浦的TEF6621T芯片产品,其真实性、关联性应予确认。论文产生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发生,客观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对于集成电路芯片,相关公众为业内厂商和专业经营者,因此集成电路领域专业论文,应作为证明本领域相关公众知晓涉案产品的证据,广东法院亦有在先类似判例(如一审(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16号,二审(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6号)。关于香港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和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Strategy Analytics市场份额报告,其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互相印证,虽未经公证认证,但形成证据链证明其真实性,且上述证据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知名商品的唯一证据,不影响涉案TEF6621T芯片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三、关于TEF6621T产品销售区域覆盖较广。首先百度搜索结果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百度搜索足以证明销售恩智浦TEF6621T的经销商数量大、销售量大;另外通过百度搜索结果点击提供恩智浦TEF6621T的电商页面进一步证明销售商数量大和销售量大,如第6438号公证书证实仅买卖IC网就显示恩智浦TEF6621T的供应商就超过30家。其次,销售商主要是深圳、广州、汕头和北京,符合我国集成电路产品产业(特别是经销商)大多位于广、深地区,广深作为集散地向全国乃至全球发货的实际情况,更何况一审证据证明大量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经销商,即便其公司位于广州、深圳、汕头的公司,销售对象是全国范围。
四、关于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未予查明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371号案件中指出“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商品知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考量各种因素,而每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取决于个案情况。因此,上述规定所列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仅仅是一种指引,并非在任何案件中均需考虑全部因素。如果其中一种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的知名度,则可以根据该种因素认定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无需对所有因素均进行一一考量。”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23号案件指出:“对于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此,一审在综合所有证据后,足以证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从2009年起就在国内销售TEF6621T,持续时间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TEF6621T产品在国内有大量经销商销售,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该产品专业性强,行业内有较多论文对TEF6621T进行推荐性介绍,综合考虑恩智浦半导体公司以及其品牌在集成电路特别是汽车集成电路芯片领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认定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五、关于相关公众的问题。首先,一审判决对于相关公众的认定是正确的。撰写专业论文的人士当然属于集成电路相关公众,这些论文的阅读者当然也是集成电路行业相关公众。其次,集成电路芯片不同型号产品至少有几千万种,因此如有多篇论文对TEF6621T这一款产品进行推荐性介绍,显然证明该款产品在专业人士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至于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实际上指的就是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问题,如前所述,一审综合所有证据认定TEF6621T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并无不当。
六、关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和品牌知名度与产品知名度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23号案件中认为:“证明一种商品构成知名商品,当然应该提交能够证明该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但是,商品的知名度以及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皆非孤立存在,而是密切相关。企业、品牌的知名度通常建立在商品知名度的基础上,具体商品的知名度影响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同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也会影响具体商品的知名度。虽然不能将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当然等同于具体商品知名度,但是在判断具体商品的知名度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成为考量因素。”因此一审在判决中考量恩智浦半导体公司和品牌知名度并无不当。
七、上诉人产品手册证明其产品型号的命名规则本应用自己的厂名缩写CSC(公司英文名称CSCHIP的前三个字母缩写)或者YD(友达YouDa拼音首字母)+其要兼容的其他知名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即功能相同的产品)的数字,例如CSC6502兼容仙童公司的FMS6502,YD7387兼容意法半导体公司的TDA7387,因此上诉人的命名规则恰恰证明恩智浦TEF6621T产品的知名度。
八、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特有名称错误。
1.《集成电路型号速查手册》为本案纠纷前的集成电路领域的专业著作,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足以反映集成电路产品型号命名的规则。上诉人虽然反对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的反驳证据。如一审所查明的,其最多只提供了个别相反的特例,不足以否定行业惯例。
2.关于品牌保护委员会公告证明效力。品牌保护委员会系商务部下设立的组织,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是否是品牌保护委员会的成员,与品牌保护委员会该公告的真实性没有因果关系。品牌保护委员会的成员有其他集成电路行业的知名企业,如果品牌保护委员会为了恩智浦半导体公司利益违反事实出具公告,必然直接侵害其他所有集成电路会员单位的利益,对于这样一个组织而言,显然是不可能的。该公告以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可。
九、关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江苏省行业协会的证明效力问题。上述证明和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的证明都没有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但上诉人认为,书证是一对一的、不对相关公众公开的文件,不具有公示效力,而官方网站的公告长期在官网公示,是公开的声明和文件,具有公示效力。因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书面证明与其在其协会官方网站在先发布的公告内容相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否定书面证明效力而认可公告内容。
十、上诉人产品手册证明其产品型号的命名规则本应用自己的厂名缩写CSC(公司英文名称CSCHIP的前三个字母缩写)或者YD(友达YouDa拼音首字母)+其要兼容的其他知名成电路芯片产品(即功能相同的产品)的数字,其产品命名规则恰恰反驳了其关于本行业内相同产品不同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型号是惯例的主张。根据本案证据,TEF6621T在集成电路产品上,特别是音频/收音芯片领域,唯一指向恩智浦半导体公司的涉案产品,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审关于TEF6621T特有名称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十一、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其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错误。上诉人产品与恩智浦TEF6621T产品功能相同,两者可以互相兼容,两者使用相同的名称,相关公众极有可能认为上诉人产品为恩智浦产品,或认为其产品与恩智浦有特定联系,这就是混淆误认。上诉人通过擅自使用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了交易机会,其行为导致售前混淆误认可能性极大。另外,上诉人对于涉案产品违背其命名规则,故意使用与恩智浦TEF6621T相同的产品型号,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利用恩智浦TEF6621T该知名商品名称、攀附恩智浦半导体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二、关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均享有本案共同起诉的权利。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效力。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停止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上使用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TEF,TEF66**,TEF6621T)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名称/型号(如TEF6621T);
2.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连带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连带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翻译费、诉讼费等)人民币147969元;
4.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广州日报》、《经济日报》、《扬子晚报》上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日,是跨国集团公司,总称为NXP家族,总部位于荷兰,NXP全球各个工厂制造最终都向其负责,系NXP产品的制造者。NXP以全球化标准管理NXP家族及其知识产权。
NXP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31日,是恩智浦半导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NXP家族成员,其代表和为NXP拥有和管理NXP家族的知识产权,并根据NXP的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将获取的知识产权许可给NXP家族成员。
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31日,是NX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NXP家族成员,其从NXP公司获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并负责代表NXP进行全球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
恩智浦中国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为NX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设计、开发和测试半导体技术软件、集成电路、电子元件配件和其他电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研发成果转让;上述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仓储服务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受母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委托向其提供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作为NXP家族成员,其从NXP公司获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并负责代表NXP进行全球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尤其是中国地区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
晶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股东包括朱伟民、朱光荣、雍广虎、聂卫东、梅海军、苏卡,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的设计、测试及制造,计算机辅助设计、测试,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友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股东包括友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晶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的设计、测试及制造,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
亿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包括雍广虎、朱光荣、苏卡、梅海军、朱伟民、聂卫东,一般经营项目包括:集成电路、三极管、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的销售。
二、关于涉案产品型号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相关事实
(一)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其产品型号“TEF”、“TEF66**”、“TEF6621T”构成汽车音频/收音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要依据为:
(2014)沪徐证经字第6436号公证书记载:(1)2014年9月29日登陆网址www.nxp.com,进入中文版www.cn.nxp.com;点击“查找和购买产品”,再点击“音频/收音机”项下“单芯片调谐器/ASP(汽车收音机)”,产品列表中含有多款型号为TEF66**系列的产品;再点击“音频/收音机”项下的“调幅/调频收音机和音频”,产品列表中含有多款型号为TEF66**系列的产品,点击其中型号为“TEF6621T”的模拟调谐器,进入页面对该型号产品进行了介绍,产品说明为“恩智浦低中频模拟汽车无线电”、“在恩智浦的TEF660x和TEF661x系列获得成功后,TEF662x采用了低中频架构,确保能够高度集成低复杂性,从而简化了设计,并实现了最佳的性价比”,应用于“汽车无线电零件、消费类无线电”,并对其特性和优势进行了介绍;在搜索栏输入关键词“tef”,搜索结果显示有160款产品,并未有“TEF6621”型号的产品。(2)“百度百科”的“NXP”词条载明:NXP(恩智浦半导体)是一家新近独立的半导体公司,由飞利浦公司创立,已拥有五十年的悠久历史,主要提供工程师与设计人员各种半导体产品与软件,为移动通信、消费类电子、安全应用、非接触式付费与连线,以及车内娱乐与网络等产品带来更优质的感知体验。(3)“维基百科”的“恩智浦半导体”词条载明:其是一家半导体公司,由荷兰企业飞利浦在50多年前创立;目前可以提供半导体、系统解决方案和软件,使用在电视、机顶盒、智能识别应用、手机、汽车以及其他电子设备上;全球二十大半导体厂商。
(2014)沪卢证经字第1495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5月22日登录百度网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tef6621t”,搜索结果约88100个,分别点击搜索结果第1页、第2页所列的每项链接,进入的页面大部分为tef6621t芯片的销售信息,该型号芯片对应的品牌为NXP,销售商分布于北京、深圳、广州、汕头。
(2015)沪闸证经字第2923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8月18日登陆网站www.alldatasheetcn.com,首页显示为“最大的在线电子元件数据的搜索引擎”;搜索含有“TEF”的电子元件,搜索结果显示有226个;搜索以“TEF”开头的电子元件,搜索结果显示有85个。
(2014)沪徐证经字第6438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9月29日在百度上搜索关键词“恩智浦tef6621”:1、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链接“..-‘车载收音机AM/FM微控制器MC9S08QG8.TEF6621.硬件设计’-…”,进入“中电网www.eccn.com”刊登的文章《车载AM/FM收音机的精简型设计》,该文称:TEF6621为NXP(恩智浦)公司其极为成功的RFCMOS单芯片车载收音机解决方案系列。作为业界广泛应用的TEF6601和TEF6606的升级版本,TEF6621调谐器能让我们确保在汽车收音机系统中很小的空间里安装更加令人激动的特色功能。调谐器的创新特色在于全部关键射频组件——包括:压控振荡器,陶瓷滤波器,中频变压线圈,低噪声放大器和自动增益控制,只需要32个低成本的无源外围器件。此外,通过特殊的大信号处理的功能,这款低中频调谐器能很好的支持汽车收音机应用的高性能需求。基于TEF6621设计的车载收音机系统将因为更加完善的弱信号处理、FM噪声消隐、对环境干扰噪声更强的多路径抑制能力、按压噪声抑制等功能而成为理想的收音机解决方案。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品佳集团力推NXPCarTuner(TEF66××)方案……大联大控股”,该文称:恩智浦半导体(NXP)推出TEF6606,TEF6621,TEF6624针对汽车收音机FM/AM调谐器目前已经得到市场上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使用。TEF66××系列调谐器采用了突破性的整合设计,在单一芯片上集成了全部关键射频组件,并省去了对手动调节的需求。因此,整机厂可以容易的将调谐器应用在主板上,不再需要调谐器模块,从而在主机中节省了很大空间并减低了系统成本,整个系列的完全兼容,只需更换不同型号的芯片,无需对主板硬件做任何修改就可以满足全球不同地区各个客户的需求。3、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链接“石宏论文开题报告_百度文库”,论文《基于单片机汽车收音机的硬件系统设计》称:目前国内的汽车收音机大多利用集成芯片,使用单片机控制的调谐收音方式。在国内大多不带RDS功能,采用TEF6621芯片……TEF66系列芯片是恩智浦半导体公司针对汽车收音机主机设计的一款包含PLL调谐系统的低中频调谐器在单一芯片上集成了全部关键射频组件,只需少量的外围元件应用。
《EDN电子设计技术》2009年第4期第78页刊载了EDNChina执行主编陆楠撰写的《绿色技术推动市场回暖》论文,该文有如下论述:目前,NXP全球17%的销售额来自于汽车电子业务,销售总额已超过10亿美元。过去三年,NXP汽车电子的研发投入已经翻倍,从2005年到2009年,其“零缺陷”计划研发投资增长了90%;负责大中华区汽车电子的十余位技术工程师已先后设计出引擎防盗、遥控钥匙和CMusic等解决方案。这些方案涉及的新产品或方案包括低成本汽车收音机芯片TEF6621等。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称“TEF6621”为业内对其产品型号“TEF6621T”的简称。
恩智浦(NXP)品牌经销商广州周立功单片机科技有限公司、易达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函》称:其一直代理诸多业内知名厂商的半导体芯片产品销售;在半导体芯片行业,正规企业的半导体芯片产品都有其特有型号,且彼此都不相同,所以知名的半导体芯片产品型号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比如“TEF”是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以及恩智浦中国公司在汽车音响领域在全球以及中国知名的半导体芯片产品的特有型号,其中如“TEF6621T”是NXP公司多年来在中国该类芯片产品中的畅销产品,行业内看到“TEF”,“TEF6621T”等,都会知道其指的是NXP公司的哪些半导体芯片产品;其最早于2009年或2010年从NXP公司收到TEF6621T的说明书。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了其自身及其经销商易达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广州周立功单片机科技有限公司销往中国内地的TEF6621T芯片的多张发票,上述发票显示的最早销售时间为2009年7月。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向一审提交了StrategyAnalytics公司出具的《2013年汽车半导体供应商市场份额报告》,显示:恩智浦作为汽车半导体供应商其2013年销售收入占全球车用半导体市场份额的6.5%,排名全球第五;占中国车用半导体市场份额的10.4%,排名全球第一;作为汽车处理器供应商其在2013年汽车处理器市场份额为4.0%,排名全球第五。
NXP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为NXP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集成电路、芯片、二极管、晶体管、半导体、半导体元件等,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NXP被《中国电子报》评为2007-2014年度十大最受中国市场欢迎的半导体品牌。
根据相关网站记载,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获得过以下奖项:艾睿电子2013年亚洲供应商最佳成长奖、比亚迪汽车2013年度最佳供应商奖、中国领先的汽车电子制造商之一天派2013年度供应商奖、汽车电子产品领域的国内领先企业深圳航盛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度最佳供应商、全球半导体联盟(GSA)颁发的EMEA地区杰出半导体公司奖、DensoManufacturing公司授予的供应商优良表现证书、在Celestica2012年总拥有成本供应商奖励计划中荣获表彰、中国电子市场颁发的2012年中国半导体行业最佳技术贡献编辑选择奖、中国唯一聚焦汽车制造技术和产品的行业媒体AutomobileIndustry颁发的2011年杰出汽车电子供应商奖、TCL多媒体2011-2012年度技术创新供应商奖、恩智浦中国汽车技术中心获得GlobalSources颁发的2012年最佳设计团队奖、三度荣获华为杰出核心合作伙伴奖、博世公司授予2011年“电子和机电元件”类供应商奖、中国电子报社评为2006、2010年度十大最受中国市场欢迎的半导体品牌、华硕最佳供应商奖、华阳通用电子2010年度杰出供应商奖、延锋伟世通汽车2010年最佳合作伙伴奖和杰出供应商奖、全球发展最快的电子元件经销商之一Digi-Key授予的2010年杰出销售成就奖、韩国现代摩比斯公司(现代汽车集团子公司)2010年度最佳供应商奖、《中国电子报》颁发的2009年度CEN优秀HPMS供应商奖、《中国电子商情》颁发的2012年度半导体行业中国最佳技术贡献奖。
《集成电路型号速查手册》(主编:许振江、张立新,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中《国外集成电路生产厂商及器件命名方法》前言记载:每个集成电路生产厂商都有自己独特的集成电路型号命名方法,但一般集成电路的型号基本上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前缀、器件标号和后缀,每部分又可细分,分别用来表示集成电路的功能、使用温度范围、封装形式等。
(2014)沪徐证经字第6434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9月9日登陆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网站www.csia.net.cn,该网站刊登了《CSIA关于半导体芯片知识产权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在半导体芯片行业,正规企业的半导体芯片产品都有其特定型号,彼此不相同,正规企业的半导体产品型号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知名半导体芯片的特有型号易引起混淆误认;该网站刊登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简介》称:该协会成立于1990年11月17日,是由全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专家及其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于2014年8月18日出具《证明函》,主要内容为:该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由上海地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智能卡及其设备材料和其它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并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该协会证明:在半导体芯片行业,正规企业的半导体芯片产品都有其特定型号,且彼此都不相同,所以正规企业的半导体芯片产品型号具有区别产品所属企业和按企业标准确定的产品名称的功能,比如“TEF”是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汽车音响集成电路在全球以及中国大陆知名的半导体芯片产品的特有型号,其中如“TEF6621”、“TEF6621T”是公司多年来在中国大陆该类芯片产品中的畅销产品,行业内只要看到“TEF”、“TEF6621”、“TEF6621T”,就都会知道其指的是恩智浦的上述半导体芯片产品。根据该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记载,该协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调研、产品评测、会展,技术培训、交流、合作,编辑出版、咨询服务,承担政府授权的职能。
2015年9月23日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网站http://qbpc.caefi.mofcom.gov.cn/,该网站于2015年9月21日刊登《关于集成电路行业产品型号的说明》,主要内容为:集成电路企业对其芯片产品通常以型号进行命名,且各企业芯片产品型号命名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则是行业惯例。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定型号的芯片产品,能够通过该产品型号确定产品来源。滥用他人芯片的特有型号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对集成电路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二)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认为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产品型号“TEF”、“TEF66**”、“TEF6621T”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主要依据为:
2015年3月28日,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函》,证明:晶源公司为中国知名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品质优、价格廉,深受国内外客商的青睐。其设计并生产的车载影音系统的集成电路TEF6621T为业内优质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5年4月15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分别出具《证明函》,主要内容为:因会员单位晶源公司的申请,我协会对有关行业内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是否存在通用型号/名称事项,出具下列证明意见:在半导体芯片行业,通常具有相同功能的芯片可以采用相同的名称/型号,这是约定俗成的行规,业内普遍认同。以TEF类芯片为例,在市场上使用TEF名称/型号的企业不仅限于NXP公司,还包括:意法半导体公司(ST公司)的TEF3718等和瑞士的TRACOPOWER公司的很多芯片,如TEF0511、TEF0510等。因此TEF是某类半导体芯片的通用名称,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业内广泛认可和使用。在半导体行业,显然“TEF6621T”并不是某特定公司的专用名称。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305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6月30日登陆网站www.alldatasheetcn.com,搜索名称“TEF3718”,显示部件名为“TEF3718”电子元件的制造商为STMicroelectronics;搜索名称“TEF0511”,显示部件名为“TEF0511”电子元件的制造商为TRACOElectronicAG;搜索名称“MC34063A”,显示有多家制造商的产品型号中含有“MC34063A”。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1007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9月28日登陆网站www.alldatasheetcn.com,在该网站搜索名称“TDA”,显示有多家制造商的产品型号中含有“TDA”;搜索名称“TDA7377”,显示有两家制造商的产品型号中含有“TDA7377”;搜索名称“TDA7388”,显示有两家制造商的产品型号中含有“TDA7388”;搜索名称“MS6502”,显示制造商FairchildSemiconductor有两款产品型号分别为“FMS6502MTC24”、“FMS6502MTC24X”,制造商AdvancedPowerTechnology和MicrosemiCorporation各有一款产品型号为MS652、各有一款产品型号为MS652S;搜索名称“DRV”,显示有多家制造商的产品型号中含有“DRV”。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4302、34303、34304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6月30日分别登陆“安森美半导体ONSemiconductor”、“德州仪器”、“仙童”网站,可以查找到三家公司各有一款运算放大器的型号中含有“LM358”,有两家公司各有一款产品的型号为MC34063A。
三、被控侵权事实
(2014)沪徐证经字第3451号公证书记载:受恩智浦中国公司的委托,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浩于2014年5月14日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人员及张浩来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锡锦路5号(友达公司),张浩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500只编号为TEF6621T的电子芯片,芯片上印有“TEF6621T”字样,未印有其他品牌标识;张浩当场取得《产品手册》一份、《名片》一张、《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NO:04073110)、《送货单》一张、《收据》一张,随即张浩使用该处公证人员提供的U盘现场拷贝了卖方提供的TEF6621T的说明书电子档一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送货单》记载商品型号为TEF6621T,数量为500只,《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及《收据》记载的金额为6000元,上述三张票据的开具单位均为晶源公司。《名片》记载为“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顾荣彬销售二部副经理”。芯片说明书载明该产品型号为“TEF6621T”,页眉处标有“晶源微标志”标志及“晶源微电子”字样,产品概述称其“是内置PLL系统的AM/FM电路,是一款内置锁相功能的AM/FM车载收音电路”,末页“联系我们”标有晶源公司、亿达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注明亿达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手册》封面标有友达公司、晶源公司的名称,内有公司的简介,封底标有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名称,其中注明亿达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目录列有多种型号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中汽车音响集成电路项下的车载专用收音电路产品的编号为“CSC6621”,功能为“内置PLL系统的AM/FM车载收音电路”,兼容型号为“TEF6621”。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于庭审时确认上述被控侵权TEF6621T芯片系由晶源公司生产和销售,并称其在《产品手册》中标明“兼容型号为TEF6621”是为了说明友达公司的“CSC6621”兼容晶源公司的“TEF6621”和恩智浦的“TEF6621”,只是为了告诉消费者替代方案。
(2014)粤广广州第098583号公证书记载:受恩智浦中国公司的委托,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付强于2014年6月11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人员及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强、夏钱华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泰然工业区210栋东座2楼D室的亿达公司,夏钱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公司购买印有“TEF6621T”字样的物品三个,其他规格物品四个,并现场取得号码为“2531609”的《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和《产品手册》一本。《送货单》记载“6621”产品3个、金额30元,所盖印章为“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名片记载“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周满”;《产品手册》与(2014)沪徐证经字第3451号公证书所附的《产品手册》一致。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于庭审时确认上述被控侵权TEF6621T芯片系由晶源公司生产、亿达公司销售。
晶源公司确认其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生产销售型号为“TEF6621T”的上述芯片,销售金额共计为20多万元。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于庭审时提交了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生产的芯片产品TEF6621T及晶源公司生产的芯片产品TEF6621T及产品的外包装盒。经比对,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产品本体上印有“NXP”商标及“TEF6621T”字样;晶源公司产品本体上印有“TEF6621T”字样,未印有任何商标标识,产品外包装盒上亦未印有任何商标标识,标贴上印有“半导体器件品名:TEF6621T”字样。
四、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律师费5.25万元的发票、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80969元的发票、公证费20500元的发票、资料打印装订费1735元的发票、翻译费10611元的发票、差旅费6686元的发票、汇款手续费50元的凭证,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73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司注册信息、公证书及其实物、奖状、奖杯、商标注册证、证明函、销售合同及发票、市场份额报告、发票、集成电路型号速查手册、文献、网页查询打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型号为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二、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产品型号TEF6621T是否具有特有性;
三、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型号为TEF6621T的汽车音频/收音芯片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第一,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生产、销售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并通过其自身和经销商在国内进行销售,销售时间较长;百度搜索结果显示该芯片销售商分布于全国各地,销售区域覆盖较广。第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相关公众”应指与该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结合涉案产品特点分析,汽车音频/收音芯片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面向汽车电子厂商和专业经营者,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公众范围主要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和相关经营人员。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的多篇国内专业论文均对该款产品进行了推荐性介绍,这反映了该款产品在国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辩称,NXP/恩智浦品牌在市场上获得的知名度或美誉度不能证明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具有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虽然不能将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当然等同于具体商品知名度,但商品的知名度以及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密切相关。因此在判断具体商品的知名度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可以成为考量因素。本案中,恩智浦2013年在全球汽车半导体市场销售收入排名第五,在中国车用半导体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且恩智浦或NXP品牌在国内半导体领域荣获了多项荣誉和奖项,而且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是将“NXP”商标与型号“TEF6621T”共同使用在该商品上,因此,恩智浦或NXP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可以进一步证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型号“TEF6621T”是否构成特有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一般情况下,其不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品特有名称的这种显著特征是指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品名称将其他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区分开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其产品型号“TEF6621T”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号的主要功能在于标示产品的品种、性能、规格和尺寸等,从而为相关公众在选购产品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产品型号常常被企业用来区分自己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具有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但是,如果某个企业产品型号或型号的组成部分并非国家或行业通用,且经过企业的长期使用,具有了显著性,对相关公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在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的产品型号“TEF6621T”是否具有特有性,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的书籍《集成电路型号速查手册》以及商务部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公告可知,集成电路企业对其芯片产品通常以型号进行命名,且各企业芯片产品型号命名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则是行业惯例。虽然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些集成电路的型号有超过一家厂家使用,但这些特例不足以否定上述行业惯例。其次,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除双方当事人外有其他厂商使用“TEF6621T”作为汽车音频/收音芯片的产品型号,可见该型号并非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商品的通用型号。再次,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TEF6621T”具有特定的含义,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最后,根据百度搜索结果显示,搜索“TEF6621T”第1、2页的搜索结果均指向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产品,可见,型号“TEF6621T”在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上已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产生了特定的联系,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型号“TEF6621T”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恩智浦半导体公司作为该知名商品的生产制造者,NXP公司经恩智浦半导体公司授权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知识产权,均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项下的知识产权。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作为该项知识产权的普通被许可人,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共同起诉,可视为取得了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亦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同时主张其产品型号“TEF”、“TEF66**”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均确认晶源公司系被控侵权商品TEF6621T芯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亿达公司系被控侵权商品TEF6621T芯片的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在友达公司经营场所购买,友达公司亦出具过销售单据,可以认定亿达公司亦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虽然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公证取证时获取的《产品手册》上印有友达公司的名称,但该手册系多款产品的汇集,且其显示的产品型号为CSC6621,故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TEF6621T芯片系友达公司所生产,不予认定。晶源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其当属被控侵权商品名称的使用者。至于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使用”。由此可见,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中的“使用”并不限于制造,还包括了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友达公司、亿达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了“TEF6621T”的行为亦应属于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行为。
关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芯片与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芯片是否会造成混淆。首先,双方商品是同款产品,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庭审时亦认可两者可以互相兼容;其次,两者型号的名称完全相同;再次,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辩称其向用户销售产品时明确告知其不提供NXP的芯片,而是销售自己生产的自有芯片。但是,商品的混淆不仅包括售中混淆,还包括售后混淆。经营者负有在其商品来源的标示性文字上与他人产品相区别,避免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义务。即使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销售时已告知购买者其销售的并非恩智浦的产品,但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其产品本体及外包装上均未使用任何标示商品来源的任何信息,而仅是单独使用了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TEF6621T”完全相同的名称,这种使用方式极有可能造成之后流通环节和售后的混淆。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早于晶源公司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中使用型号“TEF6621T”,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型号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晶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均从事集成电路行业,在集成电路行业各企业芯片产品型号命名有各自不同的规则,而且根据《产品手册》显示晶源公司明知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TEF6621T”芯片的存在,但晶源公司却不作合理避让,仍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商品相同的名称,晶源公司对其命名亦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可见晶源公司主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名称,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晶源公司为友达公司的股东,亿达公司与晶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亦相同,可见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为关联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晶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可能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仍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亦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上使用“TEF6621T”名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未能提供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者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晶源公司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友达公司与亿达公司连带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诉请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公开登报以消除影响,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产品上使用“TEF6621T”字样;
二、晶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四、驳回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9.69元,由晶源公司负担8000元,友达公司、亿达公司负担2279.69元。
本院二审查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网站刊登的“无线与集成电路行业工作组”证明函产生于一审第一次开庭后、第二次开庭之前,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关联程度,经庭审质证,决定采信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StrategyAnalytics公司为美国公司。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函》,StrategyAnalytics公司出具的《2013年汽车半导体供应商市场份额报告》,均未依法公证、认证,不得直接采信。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另查,2015年2月13日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根据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子芯片上使用了“TEF6621T”名称不持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仍为: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主张的“TEF6621T”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该争议焦点评判及所依证据,一审已作详尽论述,在此不一一赘述,本院重点评述如下: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威特高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StrategyAnalytics公司出具的《2013年汽车半导体供应商市场份额报告》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不得直接采信。然而即使不采信上述证据,根据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亦可证实,其自2009年起研发、生产、销售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在中国境内经销商众多,销售区域广,销售量大,该芯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与知名度,一审考量时结合了恩智浦企业与品牌的知名度,认定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上诉多次提出的百度搜索结果作为证据的采信问题。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的百度搜索证据形成过程经公证,搜索结果中只有极少部分是“推广链接”内容,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该搜索关键词的受关注程度以及与搜索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一审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亦无不当。
“TEF6621T”为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音频/收音芯片的型号,一般只具区分企业自己不同规格产品的功能,判断该芯片的型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关键在于该型号经过使用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功能的显著性特征。集成电路商品种类繁多,各企业对不同商品型号命名时除了代表类型、工作温度范围、封装形式等行业惯用代码,企业一般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自己企业的特定代码或企业自行编制的商品类别代码,使得商品的型号具有一定区别来源的“特有”性。“TEF6621T”系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根据企业自己商品型号命名规则命名,非国家或行业的通用型号名称。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上诉称“TEF6621T”为通用名称,依据不足。“TEF6621T”经过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TEF6621T”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建立起特定的联系。如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百度搜索“TEF6621T”结果前两页的信息包括经销商的商品信息、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品信息等均指向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的涉案芯片,结合行业对该芯片介绍的相关文章、该芯片知名度等证据,“TEF6621T”已在相关公众中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一审认定其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关于一审认定“TEF6621T”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为关联公司,其与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为同业经营者。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明知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TEF6621T”汽车音频/收音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仍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TEF6621T”相同的名称,且对其该命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攀附他人知名商品美誉的意图明显,这也使相关公众对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芯片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关于其行为不会构成购买者误认、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综合考虑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涉案芯片的知名度,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晶源公司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友达公司与亿达公司连带赔偿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处理适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晶源公司负担3000元,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各负担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嘉莉(兼)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方晓红
相关链结:
50件典型: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20)
50件典型(2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院|被告侵犯哥伦比亚公司5个商标权,赔2万元
50件典型(22):重庆渝北法院|轩尼诗酒瓶立体商标,怎么判断侵权?
50件典型(25):最高法院|剪纸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如何计算侵权导致的损失?
50件典型(26):海淀法院|合同约定期限内销售的数字资源不侵权
50件典型(27):大连中院|原告怠于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修改、复制了自己的计算机软件,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0件典型(28):江苏高院|南京中院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400万元损害赔偿并无不当
50件典型(29):最高法院|知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
50件典型(30):陕西高院|“杜康”酒有三家,洛阳杜康产品外包装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 构成商业诋毁
50件典型(31):黑龙江高院|改判!福龙酿造厂有权正当使用“哈克东”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克东腐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欢迎扫码关注